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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中)】
今天來繼續分享一下有關分割共有物的議題
承上集所講,認知到了共有的種類與基本程序規定
接下來案件進到法院前,要先認知到「分割方案」
也就是您想要怎麼跟法院主張土地的分割方式。
先來看一下民法824條第2項至第4項的規定:
「(第二項)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第三項)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第四項)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一、以上開法律規定,法律規定共有物分割方式,包含下列幾種方式:
1. 第一種最原始原物分配,亦即將共有物分割完成後,以分割後之土地分配給予共有人(鄙人稱為切蛋糕分割法),又如果共有物分配給予全體共有人有所困難的話,可以將原物分配給部分共有人,搭配民法824條第3項的規定,未受原物分配的共有人,得以金錢補償(亦即沒吃到蛋糕的可以補給他汽水,鄙人稱為快樂水補償法)
2. 第二種原物分配法,就是原物分配兼具部分保持共有的狀態,也就是民法第824條第4項的規定,此部分常見很多共有人佔據一大片的土地的案件,而上面的建築物非常的沒有規律的坐落在土地上,現場考察後通常發現現況的通路部分並不是公有道路,而是是各共有人「約定成俗」或甚至種種不可考的原因所形成的私有通道,用來供每個共有人從自有建物通至公路,此時因法院考量現狀的使用方式,而將該筆土地內現狀作為「通路使用」的私有通道在分割共有物後仍由共有人保持共有而不予分配給特定共有人(畢竟每個共有人都需要通路進出啊),這個分割法鄙人稱為留一塊蛋糕欣賞分割法。
3. 還有一種比較少見的原物分配方法,即將共有物之一部分分配給全體共有人,而他部分來變賣,變賣的價金分配給全體共有人(鄙人稱之為蛋糕與快樂水兼得分割法),請注意此時的分配方法是全體共有人都要分配到共有物之同時也都拿到變賣共有物分配價金,不能一部分共有人只拿到土地而沒有拿到變賣的價金,此可參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民事判決:「…第2項第2款後段所規定之『各共有人』,均係指全體共有人。準此,法院就同一共有物對於全體共有人,應採相同之分割方法,倘採原物分配與變賣價金分配分割方法併用時,必須全體共有人均分配部分原物及變賣部分原物後賣得之價金,始符法律規定。」。
白話文來說,就是每個共有人都要拿到蛋糕跟汽水!。
4. 再上開各種原物分配方法之後,那就是全部變價分割的方法,簡單來說,就是把共有物的全部或一部(如第三點講到的部分變賣部分),由法院進行拍賣(俗稱法拍),而將變賣所得之價金分配給各共有人的方式。(鄙人稱之為全換快樂水分割法)。
5. 寫完以上的分割方法,如果你還看不懂蛋糕跟快樂水是什麼,就代表你需要重新檢視一下你的語文能力了(喂)。
二、 介紹完分割方案後,就會有幾個比較核心的分割原則跟特色要做介紹。
1.首先,就是「原物分配」原則,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31號民事裁定意旨為:「共有物之裁判分割,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為原則,於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始得將共有物全部或一部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維護共有物之經濟效益,及兼顧共有人之利益與實質公平。」。
所以,在分割方案中,只要有可以進行原物分配方式來分割共有物的可能時,就要以原物分配方案為優先,不可以逕行為變價分割。
2.第二,就是「聲明非拘束性」原則,參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意旨為:「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
也就是分割共有物案件與一般案件很不同的地方,在假設在平常民事案件甲向乙主張借款返十萬元,法官審認後如果認定借款金額不只十萬,但因為原告甲只有聲明在十萬元的範圍內請法官審判,所以假設法官認定借款返還得請求有理由,在甲不增加請求金額的前提下,最多也只能判賠乙要還給甲十萬元。
但是,分割案件最特別的,就是甲主張A方案,乙主張B方案,假設法官覺得這兩個方案都非常的不好,就可以職權為此次的共有物分割事件訂出一個C方案,並以這個C方案為判決。
3.第三,分割共有物案件還有一個非常有難度的地方,就是「法令限制」的狀況,依據民法第823條第1項之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常見的法令限制,比如「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耕地分割面積的限制」、「耕地分割執行要點」還有「建築法第11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中所定的法定空地分割」,即前者法律上強制限制某種狀態的土地在分割後的面積需達一定程度以上,或後者比如經建築許可,領有使用執照建物的土地上,因為建築物的建蔽率已經被使用完成,在未經建築主管機關許可前,法定空地不得再為做其他使用甚至有法院認為此時是不得分割的狀態,或者有經核可分割或判決分割,但分割後的土地已經被作為他土地建築使用,無法再以本土地作為建築基地之情形。(此部分另外有時間再寫文章作介紹,請敲碗)
以上,有關分割共有物的概念,希望大家都可以藉由本文有明確的暸解,我們下次文章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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